苏环办〔2016〕335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环保局: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、省政府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、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1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、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6号)、《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》(环发〔2014〕55号)、《江苏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3〕162号)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,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,详见附件。